合同纠纷
石家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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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案由:买卖合同(经销协议)纠纷
一、 案情概况
2023年6月及7月,当事人(买方)与甲公司先后签订两份《经销协议书》,约定购买某保健产品。首份合同已履行完毕。
在第二份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依约支付了30万元合同标的项下的25万元(含定金10万元),但甲公司分文未发货。随后,当事人发现甲公司已更名为乙公司,并以新主体名义对外经营。经查,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常某,其同时操控丙公司、丁公司等多家关联主体,上述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方面存在高度混同,企图通过“更换马甲”逃避债务。
二、 当事人诉求
1.判令解除涉案《经销协议书》;
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返还剩余预付货款15万元,共计35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4.判令实际控制人常某及相关关联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办案难点
1.主体混同难锁定:签约主体甲公司已更名,幕后老板非法定代表人,且控制多家“马甲”公司。常规诉讼即使胜诉,也可能因原签约主体为空壳导致无法执行。
2.举证责任重:需突破合同相对性,搜集证据证明多家公司在人员、财务、业务上存在混同,从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3.产品合规性隐患:涉案产品若存在资质不全等合规问题,对方可能以此抗辩合同无效,进而影响货款返还及定金罚则的适用。
四、 律师代理思路(证据梳理+诉讼策略)
1. 证据梳理:构建“双重法律关系”的证据链
(1)基础合同关系证据:固定两份《经销协议书》原件、支付25万元的记录(10万元发票、1万元银行流水、3万元微信转账),夯实合同违约事实。
(2)人格混同证据(核心突破点):
① 人员混同:调取甲公司(现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等工商内档,证明常某系实际控制人;举证李某、冯某、郑某等人员在多家公司交叉任职或同时代表多家公司开展业务的记录。
② 财产与业务混同:提供乙公司使用与甲公司完全一致的收款账户、经营地址、网站宣传等证据;收集常某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或多家关联公司共用同一财务、同一仓库发货的记录。
2. 诉讼策略:刺破面纱与联合被告
(1)列明广泛被告:将甲公司(现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常某列为共同被告。即便部分主体辩称非合同当事方,在实质化庭审中,通过对混同证据的质证,可促使法院适用“公司面纱刺破”原则。
(2)诉讼保全施压:立案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乙公司及常某名下等值财产。利用实控人账户往来频繁的特点,通过冻结现金流直接施加压力,迫使对方主动寻求和解。
(3)规避合同无效陷阱:对涉案产品合规性进行前置审查,若存在瑕疵,庭审中主张被告作为出卖方负有确保产品合法的义务,其隐瞒产品缺陷构成根本违约甚至欺诈,当事人无需担责且仍有权要求全额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五、 最终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1)解除当事人与甲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书》;
(2)被告甲公司(现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万元,并返还预付货款15万元,合计支付35万元,同时支付以25万元为基数的逾期利息损失;
(3)被告常某、被告丙公司、被告丁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全部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六、 案件总结启示
警惕“金蝉脱壳”,做生意必须看透“谁是老板”。
本案给广大创业者和经销商的启示深刻:
1.签约要看透“人”的本质:签合同前不仅要核对营业执照,更应通过公开信息穿透股权结构,看清幕后实际控制人。若对方老板藏得很深、股权架构凌乱,极可能是为规避风险预设的“防火墙”,需格外警惕。
2.钱款必须进入对公账户:定金和货款若转入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无关人员个人账户,是实现“人格混同”最直接的证据。若本案款项进入了常某个人账户,其便难以撇清责任。反之,交易越规范,事后追责越容易被公司有限责任这道“墙”挡住。
3.发现更名、失联,立刻保全,绝不拖延:遇到公司换招牌、老板失联,与其反复催货,不如第一时间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账户及资产。商业博弈中,谁能先控制住对方的现金流,谁就掌握了主动权,最大限度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结局。

